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2007-12-28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本文件自2015.09.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