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随电费收取和各项基金及费用计征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流[1996]214号  1996-07-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应纳税额。但我市在对随电费收取的部分地方性价外费用或各项基金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的问题上,各地执行不一。为严格执行税法加强税收征管,现就电力企业随电费收取的各项基金及费用计征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1、随电费收取的三电基金须并入电费收入,依照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2、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电时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增容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对电力企业随电费收的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和其他价外费用仍按(94)财税字第007号、国税发[1994]185号通知规定一律在供电环节计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