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通知
市组通[1997]44号  1997-06-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我市对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1989年1月按照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联系我市实际作过具体规定。几年来,随着党内活动形式的改进,大多数企业反映,原规定中的每年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定额数有明显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党组织的开展。为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保证企业党组织正常性地开展活动,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适当调整我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继续按中组部、财政部组通字[1989]2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附文件)。
  二、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每年按本企业年度标准工资总额的0。5%至1%在企业管理费列支,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三、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必须得到保证,由党组织掌握使用,书记审批。经费不够时,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
  四、各级党委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党内活动经费的管理,企业党组织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财政部规定,从严掌握,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预提。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结算,并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接受党员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有党费留用的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先由留成的学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前与本通知有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