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27号
2006-02-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下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领会新《办法》精神实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切实将新《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今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16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要求,及时受理和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事项;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
三、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同时,各单位要制定对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方案)和纳税评估方案,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检查和评估的质量。
四、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市局;对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要转换到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系统”3.1版后,通过FTP上报市局。
五、市局在召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上下发的“定期上报所得税报表一览表”中,明确在汇算清缴期间和结束后上报的各类报表,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
六、新《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所〔1998〕3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期上报所得税报表一览表(略)
(编者注: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刊载在税收信息2005年24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下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领会新《办法》精神实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切实将新《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今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16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要求,及时受理和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事项;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
三、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同时,各单位要制定对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方案)和纳税评估方案,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检查和评估的质量。
四、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市局;对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要转换到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系统”3.1版后,通过FTP上报市局。
五、市局在召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上下发的“定期上报所得税报表一览表”中,明确在汇算清缴期间和结束后上报的各类报表,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
六、新《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所〔1998〕3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期上报所得税报表一览表(略)
(编者注: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刊载在税收信息2005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