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1年度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甬 劳 薪[2001]177号 甬财政事[2001]427号
2001-08-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1]1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按照甬劳薪[2001]149号、甬财政事[2001]328号《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调整职工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原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95元;原非高温人员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85元;原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8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费用开支渠道按原规定。
希望各企业切实改善劳动环境,保护好职工身体健康。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1]1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按照甬劳薪[2001]149号、甬财政事[2001]328号《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调整职工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原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95元;原非高温人员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85元;原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8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费用开支渠道按原规定。
希望各企业切实改善劳动环境,保护好职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