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0号  1997-11-28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林业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后)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林业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抄送:林业部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