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问题通知
甬地税一[1999]8号  1999-01-25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38、8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