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第47号
1995-12-22
条款有效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
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
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
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二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