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税协[2010]8号  2010-03-15  全文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增强行业竞争能力,做大做强、做精做优,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及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包括宁波,下同)经批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制税务师事务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等级认定。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共分五级,分别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第四条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或推荐。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负责认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推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认定。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采取优胜劣汰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定结果定期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等级认定基本条件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满三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前三年年检合格(含复检)或经整改后行业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
  (三)上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含本数);或者上年营业收入虽未达到300万元,但涉税鉴证咨询类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在7人以上(含本数);
  (五)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含本数);
  (六)等级认定所属年度足额上缴会费;
  (七)等级认定所属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完成继续教育;
  (八)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近两年经查实曾出具虚假涉税文书,或违反税收法规、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等级认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的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资质、遵纪守法、规模及经营业绩、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附件一)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各等级应当达到的最低营业收入额为:A级300万元,或鉴证咨询类收入150万元;AA级800万元,或鉴证咨询类收入400万元;AAA级1500万元,或鉴证咨询类收入750万元;AAAA级3000万元;AAAAA级1亿元。最低注册资本金:A级30万;AA级50万;AAA级100万。最低执业注册税务师:A级7人;AA级10人;AAA级12人。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综合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参加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愿向省税协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单位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非执业)备案、执业会员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的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名单;
  (四)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团体会费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五)上年度所涉及的各税种的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中税协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税协成立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程序:
  (一)初审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申请等级认定材料。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三)走访若干户委托人或向随机选取的委托人(不少于十份)发放问卷(附件二)、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写出考评报告,并签署考评人姓名。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并向社会公示。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将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名单提交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内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中税协备案。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A级、AA级、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统一颁发牌匾和证书; 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牌匾和证书由中税协颁发。
  第十八条 省税协每年必须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对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取消等级,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内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5日起生效。
  附件一:2010年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具体标准
  附件二: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附件三: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