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经贸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7 年宁波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甬外经贸计财[2007]45号 甬财政外[2007]201号  2007-04-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现将《2007年宁波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宁波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模式,优化外经贸结构,切实提高外经贸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2007 年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优化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一)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1 .继续鼓励全市各类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的部分境外展会给予摊位费补贴。尤其是要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部分重大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费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境内外经贸广告宣传及重点展会公共布展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部分影响力大的境外展会和广交会、华交会及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宣传及重点布展(具体办法另定)

2 .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收汇风险。对原市属外贸企业出口到AB 类地区(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15%补贴,出口到CDE 类地区(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40%补贴;对原市属外贸企业出口成套设备、汽车、船舶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成套、整机产品及农产品、原市属外贸企业中国家及宁波市重点扶持品牌企业出口投保的信用保险保费支出再给予10%补贴。对非市属外贸企业出口到CDE 类地区的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15%补贴。每户企业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出口产品及企业竞争力。

1 .鼓励外贸企业开展自主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对全市外贸企业开展的自主高新产品研发项目所发生的项目费给予一定资助。具体实施参照商务部《出口产品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实施意见。

2 .支持外贸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出口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对各类外贸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外贸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3 .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对出口额1500 万美元以上的全市各类外贸企业,2007 年新增到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5000 元,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再增加5000 元;新增通过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1 万元,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再增加1 万元。对各类外贸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宣传、收购以及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店或营销网络、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享受过中央品牌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资助。

(三)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1 .扶持发展国家鼓励的进口贸易。对全市各类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源性产品,进口额有增长且增长规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050.01元。对上年进口额无实绩但达到增长规模的各类外贸企业给予减半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国外先进技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进口时登记备案并对外支付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先进设备指企业进口的设备中除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的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资源性产品指进口商品海关HS编码中第26274447517274757678798081章中的产品。

2 .着力减少进口环节风险。推动有关部门尽早出台进口信用保险,在此基础上支持企业及时投保进口信用保险,对全市各类企业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3 .鼓励引进外地进口企业(指母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在宁波大市外的企业)在宁波注册登记并开展进口业务。对引进外地企业的有功人员和个人根据进口实绩给予一定奖励引进企业当年进口额每超过1000 万美元给予引进单位或主要当事人1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对该被引进企业可优先在“国贸平台”落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 .鼓励开展加工贸易。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较上年有所增长且加工贸易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并名列全市加工贸易出口额前五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5万元;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增量名列全市前15名的全市各类出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3万元。

5 .提高加工贸易管理质量,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资质升级。对当年被海关评为加工贸易A类等级的各类加工贸易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

6 .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加强服务贸易基础性工作,建立我市服务贸易协作、促进、统计工作机制,并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鼓励企业做好“两反两保”工作,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企业国际市场应对能力。

1 .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

2 .支持开展外经贸战略研究和WTO咨询服务对参与外经贸发展重大课题研究,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支持。对运作规范、咨询服务效果显著的WTO 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3 .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整合和提升为企业服务的网上进出口商品交易平台、品牌商品公共宣传推介、商务咨询渠道等。

二、量质并举,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一)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浙洽会”、“消博会”等大型经贸活动。

(二)提高开发区发展水平和开发区利用外资质量

1 .对省级开发区(城市工业功能区,下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招商引资工作给予经费补助根据省级开发区当年新批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类、高新技术类(市级以上)、“以民引外”和增资扩股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单个项目投资密度达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79号)规定要求(大于20万美元/每亩)的当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奉化、宁海、象山经济开发区享受双倍补助标准

2 .对省级开发区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完成市下达的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考核目标,按照省级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被评为先进省级开发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大优质外资引进力度,拓宽招商引资领域

对引进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研发中心、地区总部、世界500强项目,根据外资到位情况,对项目责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四)推进“以民引外”工作,提高民营企业水平。

1 .实施表彰奖励。对与境外先进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000 万美元且实际投产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且实际投产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 .鼓励合资合作。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吸收外资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中方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作为投入,经评估后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资产增值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 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奖励给中方企业。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及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凭主管部门证明减按50 %征收。

3 .鼓励技术改造对合资合作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以向市经委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申请8%的资金补助。

4 .鼓励自主创新。合资合作企业研究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扶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扶持自主品牌发展。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以民营企业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持续3 年以上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五)推进招商方式多元化,进一步拓宽引资领域

积极开展境外代理招商工作,对境外代理招商的经费支出给予一定资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

(六)对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及招商引资经费给予一定资助。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四库一系统”建设、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等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及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三、抓住机遇,推动企业“走出去”

(一)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中心及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

对在境外设立的重点贸易中心(专业市场),按实际投资额和经营效果,给予一定补助。对批准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境外联络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全市各类企业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等实业性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每个项目315万元补助;对境外运作情况良好,通过联合年检绩效评价工作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外经业务

1 .市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和保函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积极争取充实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加大对外承包工程扶持力度。

2 .对我市企业在国际承包工程新市场、新项目开拓中的投标、保函、保险、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工程展的摊位费给予一定补贴。

3 .对外承包工程及设计咨询的境外营业额,在1亿美元、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给子一次性305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境外资源开发确有成效、实绩突出的企业子以适当补贴。

(三)扶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询、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及促进机构的鼓励。

四、支持培育和吸引各类人才,提高外经贸人才竞争力。

(一)对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外经贸人才招聘引进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二)对2007年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的各类外销员、单证员、报关报检员、出口退税办税员、外贸财会人员和进口业务人员等培训项目,考试后取得证书的,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助。

(三)对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引进和培训外经贸高端人才,如跨国经营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五、创造有利条件,用足用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金融信贷政策。

积极争取并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技改贷款贴息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纺织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对外经济合作资金、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等项目。

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及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的融资业务。支持和帮助企业获得中国进出口银行各类进出口信贷。

六、扶持重点涉外国际展,促进培育国际贸易平台。

对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国际经贸展会给予适当的招商经费补助。对国贸平台参展企业根据工作绩效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展企业、各类中介组织在国贸平台召开产品发布会、新产品推介会等给子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办法另定)

七、实施对开放型经济的考核、奖励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为开放型经济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予以一定奖励。

    八、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