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第43号  1991-03-09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