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2007-03-2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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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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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051000  |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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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059090  |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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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32920  | 
 铬的硫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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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13000  | 
 重铬酸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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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1500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