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45号
2010-02-23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研发机构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时,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一式四份填写,并附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初审后,上报市局复审、审批,再由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略)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略)
3.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略)
4.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