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7]第458号  1997-08-11  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关键词:出口淀粉退税率批复
颁布日期97-8-11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进出口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11日国税函发[1997]第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