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4号  2007-01-22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