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25号
2010-02-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在审核中发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计量单位内容列示不全的问题,为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二、从2010年3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发票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出口报关单上列示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取消因出口报关单上计量单位和发票不匹配时,出口企业可以举证的办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