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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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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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财税字〔200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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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财税〔200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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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200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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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项  | 
				
					 财税〔2003〕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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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项、第三条第3项、第四条 第3项  | 
				
					 财税〔2003〕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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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划转房屋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第一条  | 
				
					 财税〔2005〕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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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财税〔2007〕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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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第(六)项  | 
				
					 财税〔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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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 
				
					 财税〔201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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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201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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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2016〕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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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 
				
					 财税〔2017〕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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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二条第(一)(四)(五)项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2018〕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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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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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以及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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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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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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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附件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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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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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税函〔1999〕3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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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财税〔2000〕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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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财税〔2001〕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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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2项  | 
				
					 财税〔200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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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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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财税〔2007〕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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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财税〔200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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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财税〔201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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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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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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